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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原告和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2020年5月14日,原告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向被告转账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载明:本人在2020 年5月14日向原告借人民币元整。同时在借条下书写其电话号码以及身份证号。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经好友介绍找到陈律师
办理结果: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并支付利息。
办案过程:法院于2025年 2 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心得: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元以及实际按 7500 元/月给付利息的事实。以上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亦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8月1 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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